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的几个时间
1、当场。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天气、当事人名字、汽车驾照号、联系方法、机动车辆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共识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2、5日、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需要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10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别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公告当事人不予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