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中对上市公司要约回收豁免情形作了细致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回收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回收人所申请的具体事情做出是不是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回收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上市公司股份出售在受同一实质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出售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质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叫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样的情况虽然因为上市企业的实质控制人没改变,好象不符合真的意义上的回收,但在实践中还是非常有意义的。由于很多上市企业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企业的实质控制人,但每个国有企业事实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出售也可以看成是回收行为。
上市公司面临紧急财务困难,回收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回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策略的。借壳上市的回收者一般借助本条约达到豁免要约回收义务。回收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需要的目的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法受让目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回收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策略,提出要约回收豁免申请。此时回收者公布的资产重组策略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回收豁免,因此回收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企业的资产水平十分要紧。针对现在市场上数目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约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
上市公司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致使回收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率超越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致使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率超越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状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达成整体上市。因为历史缘由,现在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总是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企业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因为法人股不可以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筹资平台。现在伴随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马上达成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达成整体上市的愿望愈加强烈。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回收条约。那样通过本条豁免条约,就能申请免去要约回收的义务。
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出售手续,致使回收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越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约申请要约回收豁免时回收者应该注意引起股份出售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