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安全软件公司等不正当角逐纠纷案——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
在“流量为王”的年代,流量已经成为网络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而争夺用户 流量的最佳选择途径就是占据更多的浏览器主页。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 优先权限,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 干涉行为应以“达成功能所必需”为首要条件。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以保障计算机系统 安全为名,通过不真实弹窗、恐吓弹窗等方法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 页,从而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不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终端用 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据此,法院判决认 定恶意篡改用户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该判决为网络 行业的流量之争厘清了行为边界,对确立网络正当角逐秩序提供了有价值的规 则引导。本案获评2018年度中国法院十大常识产权案件、2018年度上海法院常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0)》。
原告系2345网址导航、2345浏览器的经营者。三被告一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三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推行变更互联网用户浏览器主页的行为,将用户在主页设置的2345 网址导航变更为三被告的毒霸网址 大全。三被告同时推行不同对待,即对2345浏览器推行变更行为,对其他浏览器 则不推行变更。原告倡导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角逐,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 角逐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成本,并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金山毒霸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流量劫持,不构成不正当角逐行为。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三被告一同经营金山毒霸,均为适格 被告,应一同对通过金山毒霸所推行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安全软件 与与原告经营的一般终端软件具备直接角逐关系软件的经营者,三被告在发挥 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法,超出合理限度推行了干涉其他软 件运行的行为并给其他经营者导致损害。三被告借助互联网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 件经营者的信赖,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不真实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 页,直接侵害了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亦使原告的合法 权益及好商誉遭到实质损害。同时,三被告在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互联网用户 浏览器主页过程中推行有什么区别对待行为,会使互联网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用法体验 产生差异,不当影响原告商品的客户体验与评价。故三被告的上述行为除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外,亦有违平等角逐的原则,构成不正当角逐。综 上,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角逐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三四五公司经济损失 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成本13.060 元。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